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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人都必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來源:搜狐新聞 2020-06-28 15:11:27

再次強調

3月1日-6月30日,不是每個人都需要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自然人你無需進行個稅的匯算清繳工作。

情況一

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你是否需要補繳稅款、也不管你補稅金額多大,都不需要匯算清繳你的個稅。

情況二

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由于金額較低,為了減輕納稅人工作量,也不需要匯算清繳你的個稅。

情況三

你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沒有取得綜合所得,雖然有股息紅利、偶然所得等,但是也不需要匯算清繳你的個稅。

情況四

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也就是不存在補稅、退稅情形的,平時你及時享受了各項扣除項目,也不需要匯算清繳你的個稅。

情況五

納稅人你雖然年終匯算清繳需要退稅,但是你選擇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也不需要匯算清繳你的個稅。

提醒

2種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一是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是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

納稅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則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參考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參考二

按照修訂后的個稅法規(guī)定,需要進行匯繳清算的情形有:

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

三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的稅額低于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于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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